第30章 下半年政策重点(6 / 9)

起的30个工作日内,由申报主体提出变更申请,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,完成变更。

第十一条合作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认定:

(一)存在虚假申报或存在数据造假的;

(二)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的;

(三)不接受、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;

(四)发生名称、空间范围、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报备的;

(五)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,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,以及严重失信行为;

(六)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。

第四章促进发展

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资源协调、动态跟踪和业务指导,统筹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。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,搭建交流合作平台,组织展会论坛、经验交流、跨境撮合、人员培训等活动,加大中小企业“引进来”“走出去”支持力度。

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协同,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,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加强政策协调性,营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。

第十四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,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,提升协同服务、精准服务、智能服务能力,为合作区提供全方位、高质量、多层次的服务。

第十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区在国际化发展创新做法、优质中小企业培育、服务体系建设、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总结,树立标杆形象,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。

第十六条合作区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和资源禀赋,聚焦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,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,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,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,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、贸易投资、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,提升国际竞争力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作区继续有效,并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实施。

附件: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(2024年版)

附件

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

(2024年版)

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(以下简称合作区)以中小企业为主体,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,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,企业年营业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亿元。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,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,以及不存在严重失信、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。合作区认定实行百分评分制,设置以下五个方面指标,总分须达到60分及以上,其中“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”须达到18分及以上。

一、具有科学可行发展规划(15分)

合作区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政策,围绕提升开放合作水平、增强创新能力、优质中小企业培育、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,发展目标科学合理、切实可行,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清晰、可考核,有效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二、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(30分)

合作区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,拥有不少于10家外资或合资企业,外商直接投资额增速或出口贸易额增速高于本省(区、市)近三年平均水平,与海外园区或机构建立稳定务实的合作机制,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海外联络站。国际贸易